1. 主体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3)企业所属领域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知识产权条件
1、企业必须有知识产权,且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是申请认定的企业。
3、技术的先进程度,先进程度越高价值越大;
4、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与主要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和支持作用越大价值越大;
5、知识产权数量,I类知识产权1项或5项以上II类知识产权;
6、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自主研发和受让受赠(并购)均可,其中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对高新申请评价更优;
3.人员条件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高新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5.研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