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理指南

2020-05-22 10:59:20 kinwiz 221

专利收费减缴办理指南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2016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实施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线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来进行专利收费减缴审核审批,由此实现专利费减审批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前进行费减备案。


*提示: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备案的自然年度,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如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消专利收费减缴决定,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金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一、备案主体要求

(一)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二)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具体费减办法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缓应缴费用的85%。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缓应缴费用的70%。

注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都需要符合备案主体要求(即:企业所得税低于30W;个人年收入低于4.2W)并都需要提前进行备案。

 

三、可以申请减缓的费用

(一)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提交上年度应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者B类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一页都需要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已经三证合一的企业,则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

  专利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提交之前要仔细核对。

 

专利费减备案操作方法

(一)网上备案

(1)申请人自行网上备案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2)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网上备案

申请人可以备案所需资料提供给代理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网上备案。

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各项证件和数据信息真实有效,如因信息错误导致的费用减缓备案申请不成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提交纸件材料

 网上备案完成后,由申请人或代理公司将相关证明文件(1、个人需要出具收入证明。2、企业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提供法人证明文件)递交到申请人所在区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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